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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雪亮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民终4206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古镇雪亮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雪亮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雪亮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六坊永兴路**号之1D首层。

经营者:何伟昌,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雪亮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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