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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广州同庆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191号
案件名称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广州同庆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广州同庆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91号原告: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祥荣,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常愫。

被告:广州同庆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邓红忠。

被告: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丁·达罗逑。

委托代理人:武奎元,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文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广州同庆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9××××.2)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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