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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钱库宝赠宝鞋垫厂与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564号
案件名称苍南县钱库宝赠宝鞋垫厂与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苍南县钱库宝赠宝鞋垫厂,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钱库宝赠宝鞋垫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河西岸村***号。

经营者:陈仁宝,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铁,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呈胜,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凤江村张明58-1、58-2、58-3号。

法定代表人:刘日算,经理。

上诉人苍南县钱库宝赠宝鞋垫厂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神箭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苍南县钱库宝赠宝鞋垫厂于2017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苍南县钱库宝赠宝鞋垫厂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钱库宝赠宝鞋垫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苍南县钱库宝赠宝鞋垫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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