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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广州喆丰贸易有限公司、威时沛运货运(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5民初4460号之二
案件名称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广州喆丰贸易有限公司、威时沛运货运(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PUMASE(彪马欧洲公司),广州喆丰贸易有限公司,威时沛运货运(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4460号之二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住所地德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

代表人:JOCHENLEDERHILGER,法律总顾问。

代表人:NEILNARRIMAN,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喆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粤海大道九涌段进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大楼305B房。

法定代表人:陈亚洁。

被告:威时沛运货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829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珩。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俊峰,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诉被告广州喆丰贸易有限公司、威时沛运货运(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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