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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伟平与佛山市普帅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890号
案件名称庄伟平与佛山市普帅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庄伟平,佛山市普帅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90号原告:庄伟平,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东,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普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谢先才,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哲,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敬,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审理原告庄伟平诉被告佛山市普帅铝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63050××××.4、名称为“型材(925)”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伟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庄伟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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