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56号原告:谌光,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州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清,广州悦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卡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
法定代表人:王梁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光诉被告中山市卡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谌光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谌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谌光撤回起诉。
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谌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