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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长乐君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东方邦太整体橱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638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长乐君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东方邦太整体橱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长乐君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东方邦太整体橱柜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638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乐君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18号金山空港工业集中区57号厂房(福州奇味食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杜学江,执行董事。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东方邦太整体橱柜店,经营场所莆田市荔城区红星美凯龙家具广场负*层F8062。

经营者:何振祥。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东园路“护四”1号楼店面101号。

负责人:车建芳。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车建芳,总经理。

原告吴华与被告长乐君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东方邦太整体橱柜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吴华申请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于2017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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