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864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新华书店文化贸易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南门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文。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新华书店文化贸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