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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探索者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10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探索者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探索者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08号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彩姿北路61号A栋一至三楼。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探索者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牟山镇青港村毛杜78号。

主要负责人:李忠伟,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探索者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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