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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安备无绳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247号
案件名称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安备无绳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安备无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光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N8。

法定代表人:诸越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安备无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金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泰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安某无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江门市,安某公司作为被诉销售方,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本案无论是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均非宁波市,故不应由一审法院而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相应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耀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能初步证明金某公司、安某公司通过京东网站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上述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耀泰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金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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