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0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冠勉,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纪源、林丽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育佳,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真恒,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
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新雄,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镇州,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春丽,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玉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冠勉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育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真恒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林镇州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春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始,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先后在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维新横路12号、14号仓库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带扣。
由被告人李冠勉负责仓库的全面经营管理,被告人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负责销售及开具销售单据,被告人张春丽负责商品包装。
2017年3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当场缴获假冒“GUCCI”、“HUGOBOSS”、“LOUISVUITTON(LV)”、“GIVENCHY”、“SEPTWOLVES”、“HERMES”、“金利来”、“MONTAGUT”、“dunhill”等注册商标的皮带扣61660个,成品皮带29条、吊牌16400个、送货单及订货单共4本13张。
经统计,缴获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0978.5元。
截至2017年3月7日,涉案“GUCCI”等9种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皮带扣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了照片,扣押清单,证人陈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冠勉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冠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冠勉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
2.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
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4.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陈育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育佳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自愿认罪;
2.被告人属于从犯;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
4.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5.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王真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真恒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属于从犯;
2.被告人系犯罪未遂;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平时遵纪守法,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5.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林镇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林镇州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从犯;
2.涉案商品尚未销售;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4.被告人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张春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春丽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2.本案涉案金额不大,被告人仅负责包装、打包工作;
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4.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
5.被告人家庭亟需被告人照顾。
经审理查明,2013年始,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在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维新横路12号、14号仓库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带扣。
由被告人李冠勉负责仓库的全面经营管理,被告人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负责销售及开具销售单据,被告人张春丽负责商品包装。
2017年3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当场缴获假冒“GUCCI”、“HUGOBOSS”、“LOUISVUITTON”、“GIVENCHY”、“SEPTWOLVES”、“HERMES”、“金利来”、“MONTAGUT”、“dunhill”等注册商标的皮带扣61660个、成品皮带29条、吊牌16400个、送货单、订货单及名片等物品。
经统计,缴获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0978.5元。
截至2017年3月7日,涉案“GUCCI”、“HUGOBOSS”、“LOUISVUITTON”、“GIVENCHY”、“SEPTWOLVES”、“HERMES”、“金利来”、“MONTAGUT”、“dunhill”等注册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腰带、皮带扣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华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档口的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的照片,证人购买的假冒皮带扣的照片,送货单,订货单,涉案档口出租屋责任书,出租屋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存根,投诉状,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陈某1、邓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材料,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冠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另送货单、订货单、名片作为本案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即可。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冠勉、陈育佳、王真恒、林镇州、张春丽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本院决定对五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冠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陈育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王真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林镇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五、被告人张春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六、缴获的皮带扣、皮带、吊牌(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