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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昆明路营业厅、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1309号
案件名称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昆明路营业厅、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昆明路营业厅,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威海新中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区香山路新中联数码通信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09号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昆明路营业厅。

负责人:孙淑芝。

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淑芝。

被告:威海新中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淑香。

被告:文登区香山路新中联数码通信器材店。

经营者:陶俊杰。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昆明路营业厅、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威海新中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区香山路新中联数码通信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昆明路营业厅、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威海新中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区香山路新中联数码通信器材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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