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09号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昆明路营业厅。
负责人:孙淑芝。
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淑芝。
被告:威海新中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淑香。
被告:文登区香山路新中联数码通信器材店。
经营者:陶俊杰。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昆明路营业厅、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威海新中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区香山路新中联数码通信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昆明路营业厅、威海新中联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威海新中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区香山路新中联数码通信器材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