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95号原告: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祥荣,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常愫。
被告:广州同庆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邓红忠。
被告:东莞虎门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
原告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广州同庆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9××××.0)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润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