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08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文君工薪超市。
经营者:何华林。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文君工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