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47号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裕华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单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芳,钱炬雷,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雅轩斋红木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纪庄村一组12号。
法定代表人:钱秀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胡娟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雅轩斋红木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