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红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1民初2658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红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陈红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658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军,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