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45号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裕华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单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芳,钱炬雷,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品艺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上海国际装饰城C1-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雨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品艺坊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德清县檀香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