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127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传统永和豆浆中兴路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兴路南段新汽车站南候车厅。
经营者:李超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桓亚飞,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该店员工,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河区传统永和豆浆中兴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