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25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源德盛公司)诉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