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813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泽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绒佳和超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号楼*单元***号。
经营者:张保山。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西绒佳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