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火烧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12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2号楼2层S4。
法定代表人:俞哲。
原审被告: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专业楼、孵化楼1010室。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
原审被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39号宽寓大厦2801房。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火烧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53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被上诉人诉称的侵权责任纠纷在互联网中发生,且发生在上诉人网络服务器中。
本案由上诉人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实质争议的解决。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麓区,因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