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723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乐佳电器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苏华标。
被告:陈富旺。
被告:刘丹。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乐佳电器灯饰门市部、陈富旺、刘丹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88013××××.5、名称“组合的天花板风扇和灯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
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