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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乐佳电器灯饰门市部、陈富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722号
案件名称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乐佳电器灯饰门市部、陈富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乐佳电器灯饰门市部,陈富旺,刘丹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722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乐佳电器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苏华标。

被告:陈富旺。

被告:刘丹。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乐佳电器灯饰门市部、陈富旺、刘丹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8003××××.1、名称“组合的灯具和天花板风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

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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