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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2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云阳镇兴隆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81民初9032号
案件名称9032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云阳镇兴隆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云阳镇兴隆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9032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兴隆苑超市,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水关路兴隆苑2-107号。

经营者:潘梅红,女,1955年9月18日生,住丹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兴隆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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