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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兴友五金百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14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兴友五金百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兴友五金百杂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4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珊珊,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兴友五金百杂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林综合市场五金交易区12-24-18号摊位。

经营者:孙凯,该经营部业主。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兴友五金百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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