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泰谷路88号丰谷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HEATHERCAMPBELLFOSTER,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睿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节能楼1726室。
法定代表人:刘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女,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彩云,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凤生,男,1974年2月1日出生,住台湾地区。
上诉人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睿登贸易有限公司、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鲍彩云、黄凤生侵害商标权、侵害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