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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文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841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文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文哥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41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富伦,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哲彦,湖南人和(东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文哥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东坊深水西十二巷4号一楼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14。

经营者:邹世文,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委托代理人:杨琳华,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文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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