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62号原告:陈烈,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麟,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佳嘉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叶月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烈因与被告义乌市佳嘉明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45××××.8)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号为ZL20143045××××.8、专利名称为“灭蚊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00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陈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