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2017)苏1181民初9047号 签发: 核稿: 拟稿: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U。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军风烟酒店,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双丰路与015县道交汇处,店面名称为“世纪华联”。
经营者:朱军风,女,1985年11月15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军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