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53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斌,绰号“黄狗儿”,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简阳市,现住简阳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青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斌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云烟(紫)、云烟(软珍品)、玉溪(硬)等品牌的劣质卷烟,并销售给四川省简阳市乡镇上的小卖部、超市、茶馆等的经营者。
其中,被告人黄斌销售给新市镇红鹤村周某的卷烟金额为450元,新市镇下马滩村刘某某、朱某的卷烟金额分别为12035元、3700元,新市镇界牌村魏某某、刘某1的卷烟金额为1340元、1200元,新市镇仁义村李某某、陈某某的卷烟金额为960元、1188元,新市镇永和村罗某某的卷烟金额为7040元,新市镇荆州坝村张某某的卷烟金额为3340元,新市镇新建村王某某的卷烟金额为8000元,新市镇松树村陈某1的卷烟金额为31700元,以上共计70953元。
2016年11月22日,简阳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南环线德盛物流中心韵达物流中转站,将正在收货的被告人黄斌查获,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玉溪(硬)50条、云烟(紫)50条,货值7500元。
同日将该案移交简阳市公安局。
简阳市公安局对查获的上述卷烟除抽样外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查获的上述卷烟系黄斌销售给陈某1,并已收款但还未交付的卷烟。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被告人黄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后黄斌在取保候审期间离开简阳市并失去联系,简阳市公安局对其进行网上追逃。
黄斌于2017年8月11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火车站进站口被挡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斌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黄斌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黄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非法获利22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斌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购买并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黄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被告人黄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黄斌的违法所得2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由简阳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远飞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颖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