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玮菲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16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尧,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Portico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成业街27号日升中心102室(Room102,SunbeamCentre,27ShingYipStreet,KwunTong,Kowloon,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陈启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玮菲妮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玮菲妮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玮菲妮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市玮菲妮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玮菲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