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德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670号
案件名称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德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德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安盛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王雍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湖州分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德煌,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克难,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德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余德煌住所地在广东省饶平县,但该两区域均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范围内,即余德煌并无通过指定收货地的方式实质上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故根据上述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安麟公司主张将该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安麟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安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诉裁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无法可依。

余德煌把收货地作为销售行为地从而进行管辖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如果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样余德煌可以把全国各个地点作为收货地从而可以自由选择管辖法院,使得地域管辖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规定毫无意义,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违背了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中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裁定明确,“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上诉人通过网络购物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不能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该裁定给当下的知识产权案件收货地的管辖问题予以一定指导。

(三)本案安麟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侵权行为地市福建省漳州市。

根据本案案情和余德煌指控的侵权行为,安麟公司在广东省范围内未实施余德煌指控的侵权行为。

首先,余德煌指控的制造行为实施地发生在福建省漳州市。

其次,安麟公司指控安麟在广东省有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但安麟公司在广东省没有设立销售场所,也没有销售者。

此外,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福建省漳州市。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裁定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管辖中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被上诉人所在地就是结果发生地。

”在本案中网络购物收货地在广州市海珠区,而安麟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不在广东省,而是在安麟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有审理专利权纠纷管辖权的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余德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通过网络方式对外销售,被上诉人亦是通过网购方式在广州市成功收货。

广州市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的规定,广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余德煌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关于安麟公司上诉中所提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民事裁定和(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是否可以作为本院裁判参考的问题,经审查,认为,该两案分别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商标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不属于专利权纠纷案件,与本案在法律适用上不具有同一性。

故安麟公司主张以上述两案例作为本案裁判参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安麟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安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