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838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忠华,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奉新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第6幢厂房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年,江西省上饶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义县鸿威锁配件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百花山工业区(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第6幢厂房内)。
经营者:温忠华。
被告:陕西一胜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39号C4-14号。
法定代表人:许荔烟。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忠华、武义县鸿威锁配件厂、陕西一胜百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