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421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志芹,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劳保护品,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邢武林,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劳保护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志芹、邢武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志芹、邢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邢志芹、邢武林多次销售给王某1、王某2、徐某、王某3价值共计75559元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6月22日,民警共从被告人邢志芹、邢武林处查获价值63514.4元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志芹、邢武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证人王某1、王某2、于某、徐某、王某3、贺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3M公司有关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物流发货记录及转账明细、单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被告人邢志芹、邢武林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志芹、邢武林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邢志芹、邢武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犯罪未遂,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志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邢武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邢志芹、邢武林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均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邢志芹、邢武林犯罪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