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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上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097号
案件名称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上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上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德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97号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127号中区1排113号。

法定代表人:向宇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00号205-333室。

法定代表人:张素花。

被告: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12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瑞村。

被告:上德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上米岙村。

法定代表人:田文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德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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