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60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宇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2号楼第3层第302-303号。
法定代表人:彭洪会,总经理。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诉被告武汉宇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娱乐通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娱乐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