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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山区酒香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01民初36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山区酒香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区酒香源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36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山区酒香源烟酒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经营者:马龙,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兵,新疆努尔路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山区酒香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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