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2313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
被告:上海归荣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结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归荣贸易商行商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