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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精华酿酒厂、金坛市华城亿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民初89号
案件名称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精华酿酒厂、金坛市华城亿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洋河镇精华酿酒厂,金坛市华城亿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89号原告: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三曹路。

法定代表人:怀自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精华酿酒厂,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风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市华城亿城超市,经营地址金坛区中兴路252号。

经营者:徐京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精华酿酒厂、金坛市华城亿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精华酿酒厂、金坛市华城亿城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精华酿酒厂、金坛市华城亿城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精华酿酒厂、金坛市华城亿城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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