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162号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一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19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詹兴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百强公司)诉被告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简称佐必林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世纪百强公司诉称:原告拥有ZL200730149174.5号、名为“扶手椅子(SQ-03a)”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8年5月14日取得授权,目前合法有效。
被告佐必林公司生产并在被告京东公司网站上销售的型号为“书椅SY-3”的家具产品(简称涉案产品)落入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佐必林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
2、被告京东公司关闭zuobilin.jd.com(mall.jd.com/index-83170.html)佐必林家具��舰店,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
3、被告佐必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1万元。
2017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