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364号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漫游,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万众眼镜直通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宏威路中环广场26号铺位,营业执照440682000253825。
法定代表人:周子威。
被告:佛山禅城区周子威镜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号441铺,注册号:440602600708101。
经营者:周子威。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坤,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花,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司徒尚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万众眼镜直通车销售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区周子威镜店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司徒尚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尚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