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71号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成安、苗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尚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方家弄村。
法定代表人:沈华强。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尚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