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138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遥观百润生活购物中心,住所地武进区遥观镇临津路**号***号***号。
负责人:许卫国。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遥观百润生活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