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依耐金属制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振兴南路***号。
经营者:诸科赞,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鄞州亿仕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顾家村。
法定代表人:冯旭东,总经理。
上诉人余姚市依耐金属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亿仕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余姚市依耐金属制品厂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网络销售行为,因网络销售地位于杭州市,故本案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余姚市依耐金属制品厂的经营地址位于宁波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余姚市依耐金属制品厂关于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