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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阜南县阜阳华联超市盛世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2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阜南县阜阳华联超市盛世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阜南县阜阳华联超市盛世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221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阜阳华联超市盛世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三塔路人民医院旁。

经营者:张静静。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阜阳华联超市盛世加盟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南县阜阳华联超市盛世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南县阜阳华联超市盛世加盟店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南县阜阳华联超市盛世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为40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邱明月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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