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832号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富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GIANPIETROBELOTT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芳,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22号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茅木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慧,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丽,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迪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嫦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雷光甫,总经理。
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高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迪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