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02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吴兴盛发副食品超市,经营地址湖州市吴兴区杨家埠直街43号旁“湖州老大房便利店”。
经营者陈兴法,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委托代理人陈亮,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系被告经营者陈兴法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州吴兴盛发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中,原告变更委托代理人谢兵为张楠楠。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