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初9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凤城玉铃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东大街**号。
经营者:魏玲,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凤城玉玲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