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3261号上诉人: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红旗虹辉一路8号429室。
法定代表人:韦月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安君,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芸,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住所地:PUMAWAY1,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91074)。
代表人:JochenLederhilger(里德希尔格?若根),该公司全球法律总顾问;
NeilNarriman(纳里曼?尼尔),该公司全球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本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上诉人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