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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与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终3261号
案件名称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与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PUMASE(彪马欧洲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3261号上诉人: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红旗虹辉一路8号429室。

法定代表人:韦月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安君,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芸,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住所地:PUMAWAY1,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91074)。

代表人:JochenLederhilger(里德希尔格?若根),该公司全球法律总顾问;

NeilNarriman(纳里曼?尼尔),该公司全球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本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上诉人珠海尤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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