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51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尔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英。
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审理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47××××.5,被诉侵权产品型号为BNS-2310D)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